我们都知道做错了事,就要受到处罚。因为过错的大小,处罚的手段也是不同的。从古至今一般把刑罚分为五种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刑(不是五行,但是却有关联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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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,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,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《吕刑》。当时的五刑分为:墨(刺字)、劓(隔鼻子)、剕(斩脚)、宫(阉割)、大辟(砍头)。《吕邢》其中墨刑千条,劓刑千条,膑刑五百条,宫刑三百条,大辟(死刑)二百条。

五刑从西周开始,一直到汉朝汉文帝时才有所改变。因为时代的发展,社会的构成不同。汉文帝认识到继续沿用之前的刑法,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,更不利于政权的稳固。于是改为笞(小竹板打屁股或后背,不是真为了打人,只是增强人的廉耻之心)、杖(和笞刑类似,但是却厉害了很多,分的等级也不少)、徒(坐牢)、流(流放就不能在回来了,相当于户口迁走了)、死刑。史书称,从此以后社会“风气笃厚,禁网疏阔,刑罚大省”,以至一年之中仅“断狱四百,有刑错之风焉。”(《资治通鉴·汉纪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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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隋唐时期,虽然五刑并没有太大的改变,但是刑罚更加详细了。

笞刑(以十为一等,分五等,即从十到五十下)

杖刑(以十为一等,分五等,即从六十到一百下)

徒刑(刑期分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五等)

流刑(里程分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三等)

死刑(分绞刑和斩二等)

从唐朝开始,一直到清朝结束。五刑一直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,一直被历朝历代沿用。